第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商业银行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或征信服务中心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做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
第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表5,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将异议回复函发送至提交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
异议信息已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发出异议回复函的同时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回复函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再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回复函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异议回复函(包括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并附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 个人声明
第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领取个人声明表(见附表6)。
第十五条 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达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第十九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保管直接接收的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异议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以及个人声明表等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