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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240号 2004年8月26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宽限期问题通知如下:
  适用《办法》的金融机构,目前尚未获得银监会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但在《办法》颁布之前已经从事部分衍生产品交易的,可以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继续办理该部分衍生产品交易,但不得办理除此之外的新业务品种。《办法》颁布前未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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