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四)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结合核心定义按以下标准分类。
1.自然人一般农户信用(保证)贷款按照以下矩阵分类。其中,农户信用等级依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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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档次 ┃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信用等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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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未到期 ┃贷款逾期天 ┃贷款逾期181 ┃贷款逾期361 ┃
┃ 优 秀 ┃或逾期90天 ┃数91天— ┃天—360天 ┃天—720天 ┃
┃ ┃以下 ┃180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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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未到期 ┃贷款逾期31 ┃贷款逾期天数 ┃贷款逾期361 ┃
┃ 较 好 ┃或逾期30天 ┃天—90天 ┃91天—360天 ┃天—720天 ┃
┃ ┃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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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逾期90 ┃贷款逾期91 ┃贷款逾期361 ┃
┃ 一 般 ┃贷款未到期 ┃天以下 ┃天—360天 ┃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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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按以下标准分类。
(1)抵押方式
正常贷款:贷款未到期或逾期天数30天以下;
关注贷款:贷款逾期31天至90天;
次级贷款:贷款逾期91天至360天;
可疑贷款:贷款逾期361天以上。
(2)质押方式
质押贷款原则上划为正常贷款,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划为次级贷款:贷款本息逾期30天以上,且对质物归属存在争议或质物的市场价值低于担保债权。
3.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的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下;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天至180天;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1天以上。
4.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六、担保分析
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折价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较好的,分类结果可上调一级;担保一般的,分类结果不变;担保较差的,分类结果下调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