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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4]171号 2004年8月20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基本能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上报金融统计数据,为国家制定经济金融政策提供了重要信息,特别是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统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研究,现就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各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工作。
  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银监会制定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明确的金融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如会计和统计归属关系对照等);填报单位应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
  三、为了及时、准确地收集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数据,人民银行经与银监会协商,组织开发了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等功能,免费提供给农村信用社使用(系统使用和维护说明见附件)。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要组织做好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计算机操作、统计程序等。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完成农村信用社的培训工作。

  附件

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维护说明

  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推荐使用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应努力做好程序使用的过渡工作;计算机统计基础较好,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省份,可以不使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推荐使用的系统,但一定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执行金融统计制度,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人民银行原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开发的统计程序(又称Tibb),2004年起不再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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