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五)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行政许可审查或者参与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内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可以在听证会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法制部门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另行确定听证人员。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名单,听证会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等,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证据和理由;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行政许可审查部门、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提出的证据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或者行政处罚调查部门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或者行政处罚调查部门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