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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统计规则

  第二十六条 重大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试点,在对调查方案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搜集、整理港口统计资料,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搜集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
  准备阶段应当明确资料搜集的内容,确定信息源,选择搜集方法,制定搜集策略。
  实施阶段应当从信息源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并进行集中处理。
  评估阶段应当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衡量资料搜集的质量、水平、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整理包括审核和汇总。
  审核阶段应当核查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汇总阶段应当对原始资料分组,并对总体和各组的指标进行汇总。
  第三十条 港口统计分析应当明确分析目的,设计分析方案,搜集相关资料,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港口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报送应当依据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印发的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采取直接报送或逐级报送模式。
  直接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或港口管理部门直接将统计资料提供或报送给交通部。
  逐级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将统计资料提供给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逐级整理后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在报送的同时抄送统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跟踪检查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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