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巩固2004年“短信陷阱”治理成果,按照《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平台和支撑系统,规范业务提供流程,确保各项规范性要求得以落实。
(二)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推广的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相应收费标准完整、公开、透明。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严禁以进行虚假宣传或含糊其辞误导用户使用,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服务行为。
(三)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业务特别是拓展新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后续服务提供能力,不得无视服务保障能力盲目发展用户。
(四)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通畅的服务退出渠道,并广泛进行宣传。用户申请暂停或终止某项特定的服务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退出门槛。
(五)各通信管理局应加大各类消费陷阱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电信卡监督管理,合理解决群众关心的“电信卡”问题。
(一)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超出其服务能力发行电信卡。
(二)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其发行的电信卡设定有效期时,应合理设定,并在卡面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为方便用户选择和使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尽量延长电信卡的有效期、使用期,适当增加电信卡业务的品种,发行一些低面值的电信卡。
(三)电信卡有效期内,各电信企业应采取余额转存、赠送话费、充值延期、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或其他措施,为用户使用完卡内余额提供方便;
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为使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电信卡业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告知用户以下内容:
1、电信卡的名称、功能、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通达范围、使用时限;
2、电信卡相关业务的计费原则、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3、电信卡的余额查询方法、余额的转移方式或者其它处理方法;
4、遇有可能影响到用户使用的变更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的服务承诺;
5、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用户咨询、投诉的电话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