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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47号)


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报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国资函[2004]95号)、交通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交函财[2004]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二、鉴于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在分别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这四个协会在分别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和基础考试的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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