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拔推荐,坚持组织与群众相结合,保证选拔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各省级院可以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需要,制定工作细则,细化选拔推荐的具体程序。要切实遵守有关纪律,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凡申请、推荐材料存在不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促进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根据《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始终坚持正确的人才观,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快构建人才战略高地为目标,以激励、支持干警人人成才、实践成才、岗位成才、全面成才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守程序,择优选才,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推动检察事业深入、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党组统一领导。高检院党组统一领导评审工作,省级院党组领导本地区选拔推荐工作。各级院党组都要依照职责,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保证评审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取得实效。
(二)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评审。要把品德和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检察业务专家的主要标准,真正按照思想政治素质优秀、专业造诣精深、实践经验丰富、创新研究能力突出、重大疑难案件突破能力强、工作业绩一流的标准进行评审,保证评出的检察业务专家能真正代表检察业务的高水平和检察人才的高层次。
(三)坚持严格条件,从严评审。严明评审标准,坚持评审条件,做到从严掌握,宁缺勿滥。建立严密健全、要求具体、便于操作的评审指标体系,切实把评审结果建立在严密组织、科学操作的基础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实行组织与群众、专家相结合,逐层审查,梯次筛选,重点把好组织推荐关、专业评审关和审核评定关,确保评审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系统认同、群众公认。
二、检察业务专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