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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部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是审理每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按仲裁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审理,仲裁人员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处理。
  (五)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以各地的经验看,凡是仲裁工作开展得比较快,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都是房地产仲裁机构与法院配合协调好,并取得街道居委会等有关组织支持下取得的,仲裁机构与法院配合协作,主要六个方面:一是请法院参与仲裁干部培训。请司法人员讲授法律知识、办案经验,方法以及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作风。 二是请法院同志协助办理典型案件、共同分析案情、落实事实,正确运用法律,通过实际案例,提高仲裁人员分析观察、 办理案件综合能力。三是对一些艰难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裁决前,向同级法院的同志介绍案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四是,对需要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与法院同志事前做好协调工作并研究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五是,对不服裁决、当事人申请法院审理的案件、做好情况、事实、适用法律的介绍工作。六是,对法院移送同级仲裁机构办理的房地产案件,或者仲裁机构转送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做好交接和材料介绍工作。
  目前,全国已有一百多个城镇公布了房地产仲裁条例、办法、规定、建立了仲裁机构、开展了仲裁工作,我们要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作出安排、分期分批在全国城镇推开。房地产仲裁研究会除了做好自身的组织建设、专题研究外,要集中一定力量配合房地产业司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各城市房地产仲裁机构的组织建设。
  1.已公布房地产仲裁法规,建立了房地产仲裁机构的城镇、要进一步健全组织,妥善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总结经验,为全国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多作贡献。
  2.刚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的城镇,要建立和健全、区及市所管辖的县镇仲裁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搞好廉政建设,大力培训干部,全面展开房地产仲裁工作。
  3.尚未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的城镇,要在总结房地产纠纷调处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必要的准备和立法程序,制定仲裁法规、规章、建立仲裁机构,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
  (二)加快房地产仲裁法规的制订。
  各城市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首先应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颁布一个仲裁条例或办法,作为开展、仲裁工作的法律依据,这是必要的程序。为了推动全国各城镇的房地产仲裁工作、已请重庆等城市草拟全国城镇房地产仲裁条例、 条例初稿已提出并在这次会上听取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再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协调,专家论证,最后按立法程序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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