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
1.同一楼房的产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人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私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2.住宅楼房售出后,一律由售房单位组织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理。具体职责是:
(1)组织和协调楼房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负责私有住房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燃气设施故障、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的急修。
(2)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定期向产权人公布使用情况。
(3)及时向售房单位反映产权人的意见。
(4)调解产权人之间因房屋使用与维修发生的纠纷。
3.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同、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住宅的共同设施设各,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4.私有住房的各项维修费用(供暖、燃气设施除外),由产权人负担。其中,共用部位、并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公共维修基金,在售房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计算,由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售房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如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分应退还原单位。
5.职工所购住房的正常修缮,由购房人负责,也可委托管房单位或其他房屋修缮单位承担。承担修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保证维修及时和施工质量。修缮费用按《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或由双方商定。
6.购房职工应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对楼房的承重结构和暖气、燃气、上下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拆改的,须经管房单位或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影响他人使用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处罚。
四、组织实施
1.我院京区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分别由房管单位组织实施,院管房由院京区房改办负责,务单位自管房由本单位负责。院管房由院京区房改办统一制定《职工购房登记表》,由各单位统一发放并汇总交院京区房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