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派单位和需求县(市)以合同形式,明确科技副县长的职责、管理和待遇等问题,并指定联络人员负责双方联系。
3.科技副县长任职时间由选派单位、需求县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子两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经与需求县协商,可以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经双方组织协商,可以调整人选。
4.科技副县长在任职期间,工资和行政关系仍在选派单位,党员须转移组织关系。
四、管理办法
1.科技副县长的管理工作由需求县与选派单位共同负责,以需求县为主。
2.选派单位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协助需求县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及技术问题;定期与派出人员联系,了解和检查他们的工作。
3.科技副县长任职期满后,要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并由县委写出评定意见,送交选派单位。
4.对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的考核材料,由选派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调级的依据。
5.为调动选派单位、地方政府和科技副县长各方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并减轻选派单位的经济负担,选派科技副县长工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扶贫除外)。有偿服务的方式,由选派单位和需求县协商确定。
五、有关待遇、奖励
1.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仍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其工资福利等由选派单位全部照发,地方政府根据协议,每月发给固定的生活补助费。
2.科技副县长除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外,还可享受当地政府有关吸引人才的优惠待遇。
3.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应视为继续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原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作为提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4.对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有科研成果,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县给予的重奖。
六、加强领导
选派科技副县长有利于扩大中国科学院的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各单位领导要重视选派科技副县长工作,加强领导,精选精派,保证派出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当好派出人员开展工作的后盾;对任职期满返回单位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