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信息与统计监督权——根据人事统计调查和分析,对我院职工队伍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人事工作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分析其工作效益和成绩,检查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要切实加强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队伍的建设。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完成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任务和工作量选配相应的政治素质好、掌握计算机和统计专业知识、熟悉人事业务的工作人员。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确需调整时,应先配后调,以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考评、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和监督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定期考评制定。院每年要对所属各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对该人事部门年终考评的内容。
考评主要内容是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应根据《
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在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或集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屡次漏报、迟报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影响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或个人,要通过批评。
第三十六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事信息与统计数据的单位或个人按《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