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本分院各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本分院系统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压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院工作法规,执行上级下达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院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负责本单位的数据采集、更新、维护、校验,按期上报数据软盘。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按期上报统计报表和数据软盘。
四、收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五、开展人事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提供人事统计服务,实行人事统计监督。
六、做好电子计算机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
七、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负责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整理、建档、归档、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对兼职工作人员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均应接受上级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综合信息与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综合信息与统计机构(人员)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其执行《
统计法》,努力贯彻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人事工作统计工作制度、方法和规定,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动态。与各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经常核实采集到的资料、数据,做到准确无误。
三、定期维护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
四、严格按照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标准,准确、及时地报送软盘与报表。
五、积累、整理人事统计信息与统计资料,定期汇编。开展分析、预测,不间断地向领导提供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六、加强本单位人事信息数据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严守秘密。
七、加强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和统计信息基础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采集各种有关数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和瞒报。
二、人事信息与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种数据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人事信息与统计报告,不得伪造、篡改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