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使用或对外公开发表人事信息或统计资料,必须按照《保密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0〕31号《干部统计资料密级划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人事局(92)人字116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三个规定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作好保密工作。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
第四章 机构、人员与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即为该级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院人事局负责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院各项工作法规,执行中央、国务院下达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会同计划局、技术条件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制度和标准。
三、组织全院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四、制定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收集、整理并提供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五、开展人事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提供人事统计服务,实行事统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电子计算机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
七、组织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研究。
八、负责同院计划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协调工作。
九、对全院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分院人事(干部)处负责本分院人事信息与统计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院的各项工作法规,执行上级下达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院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组织本分院各单位进行数据采集、更新、维护,负责对本分院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软盘进行校验,集中上报。
三、负责本分院各单位人事统计报表、数据软盘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收集、整理、提供本分院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五、开展人事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提供人事统计服务,实行人事统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电子计算机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