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加强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分管人事工作和分管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均应把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密切协调,督促检查,具体指导。要教育、支持、监督人事部门和人事与统计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要为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规定,评聘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加强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人事信息与统计分类标准化、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人事信息与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人事信息与统计数据传输和计算技术现代化、人事信息与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实行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制定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调查计划,印发统一报表,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中国科学院统计报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禁止滥发报表。
第十条 作的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的形式,除全面调查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形式,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都要注意调查效益。
凡已有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资料、并能加以利用的,不得重复调查;通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进行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半年、季)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按半年(季、月)报。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制定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要做到指标涵义明确,调查范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计算方法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符合标准,表格设计规范,报送期限明确,下级人事部门对上级规定的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原制定机关提出,在未经修改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标准必须统一。凡国家已有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全院统一的人事信息与统计标准,包括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信息编码等,由院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院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补充性的人事信息与统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