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92]人字367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保证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人事信息与统计的重要作用,促进人事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一院两种运行机制”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和
人事部《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人事计划和制定人事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人事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计算机人事信息管理、人员统计、工资统计、机构编制统计、劳保统计等定期的常规性工作和其他适应人事工作业务需要、不定期的非常规性工作。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善我院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事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对全院职工队伍和人事工作状况进行系统调查,综合分析,为制定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信息和统计资料;对人事工作计划、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数据准确,格式规范,上报及时。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和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认真维护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调查报表和数据软盘,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信息资料,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