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对进口单位资格不再做要求)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二)
(文市发[2000]11号)
根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询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意见,现将第二批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结果通告如下:
一、以下单位可以从事文艺、文化、社会类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
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南京音像出版社、陕西音像出版社、武汉音像出版社、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海南电子音像出版社、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黄河音像出版社、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上海音像公司、四川文艺音像出版
二、解放军音像出版社可以从事军事题材的文艺类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