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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员分流安排的去向和途径主要有:
  (一)定岗前人员分流
  定岗前人员分流,是指在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三定”方案确定前,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工作。
  1.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2.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提前离岗。200o年12月31日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安排提前离岗,其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也可提前退休。
  4.厅级干部的分流工作,应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2000年12月31日前年满58周岁(含)以上的副厅级干部,原则上提前离岗。
  处级及以下干部,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员分流安排规定的同时,还可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关于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和学习培训年龄的有关政策。
  5.凡45周岁(含)以下、未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人员,原则上进行相应的专门教育,由各省局根据人员情况制定具体教育、培训措施。
  6.50周岁以上、连续3年年均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安排提前离岗。
  7.因病休假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办理病退手续。
  8.在机构改革期间,因私出国且不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列为编外人员。
  9.选拔基本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税务局挂职锻炼。
  10.在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基层税务机构工作。
  11.鼓励各级税务机关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
  (二)定岗后人员分流
  定岗后人员分流,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上级机关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的“三定”方案进行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工作。
  1.鼓励45周岁(含)以下,具有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人员,进行定向培训或相应的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2.选派一部分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
  3.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工作。
  三、分流安排政策
  (一)申请提前离岗的正处级领导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2000年12月31日满57周岁(凡执行女处级干部55周岁退休的省,女干部年龄可为52周岁)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享受副厅(局)级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申请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的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如符合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以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有关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或晋升非领导职务,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任免手续,同时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
  (二)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选派到基层税务局挂职锻炼的人员期满后,根据其锻炼期间的表现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工作。
  (四)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如新单位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五)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情况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六)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的人员,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学习期间列为编外人员,享受原职级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后,由所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或安排工作,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积极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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