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业务;拟订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及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3.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指导、协调、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各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处理国际税务事项;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事业机构
1.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
2.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职工医疗保健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一)行政编制
总局核定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编制和征收编制。
省局领导和机关内设行政处(室)人员使用管理编制。经济发达、税额大的为一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95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为二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85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为三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7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按照《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省局直属机构人员使用征收编制。
(二)事业编制
经批准后设置的事业机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审批
(一)各省局按照规定制定本局“三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省局的主要职责;行政处(室)、直属机构、事业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省局的人员编制和局级、处级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职数。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由省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几点说明
(一)一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10个,二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9个,三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8个。行政处(室)的名称和职能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为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省局可议对构设处(室)进行精简合并。
(二)未设财务管理处的省局,其财务管理职能应合并在计划统计处。
(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与涉外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均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业务量小的省局,可以将两个机构合并设置。
(四)省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征收分局。
(五)现有的税务学校按照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进行调整,税务学校的事业编制不再予以核定;由税务学校改为培训中心后的事业编制另行核定。
(六)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杂志社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也可以将有关职能交给其他部门承担。
(七)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八)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数在30人以上的,设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级别为副处级,由人事处代管;人员编制为2人(其中处级干部1名),从省局管理编制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附件2:
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