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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53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0]161号)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4—2000,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七月三日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的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住宅除外),且各级均有可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级按有关评定标准确定。
  1.0.4 智能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防灾、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Automation System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使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由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种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2.0.5 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 系统集成(SI)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3.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各种信息予以接收、存贮、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网络系统提供的各类业务及其业务接口,应能通过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用户终端。
  3.2 设计要素
  3.2.1 应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建筑物内使用考的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3.2.2 应设置数字化、宽带化、综合化、智能化的用户接入网设备。
  3.2.3 建筑物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设置通信设备间。
  3.2.4 应根据建筑物自身的类型和用户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条件,适度超前地配置相应的通信系统,其接口应符合通信行业的有关规定。
  3.2.5 建筑物内或建筑群区域内可设置微小蜂窝数字区域无绳电话系统。在系统覆盖的范围内提供双向通信。
  3.2.6 建筑物地下层从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设置移动通信中继系统。
  3.2.7 建筑物相关对应部位应设置或预留VSAT卫星通信系统天线与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及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3.2.8 建筑物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卫星系统。电视系统的设计应按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并可采用光纤和同轴电缆混合网(HFC)组网。
  3.2.9 建筑物内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或预留会议电视室,可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并提供与公用或专用会议电视网连接的通信路由。
  3.2.10 根据实际需求,建筑物内可设置多功能会议室。可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或桌面会议型扩声系统,并配置带有与计算机互联接口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3.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广播系统,应与大楼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3.2.12 建筑物底层大厅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3.2.13 建筑物内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宽带信息传输的物理链路。
  3.2.14 建筑物内所设置的通信设备,除能向用户提供模拟话机Z接口外,还应提供传送速率为64Kbit/s、n×64Kbit/s、2048Kbit/s以及2048Kbit/s以上的传输信道。
  3.3 设计标准
  3.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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