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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评审和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
  (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卫生质量体系文件、主要生产工序的图片和国外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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