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评审质量,对申报课题数量过多的学科将实行初评程序。即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申报情况,提出需要组织初评的学科,征得学科规划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学科规划小组组长主持,组织本学科有关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初评(条件、程序见前)。经初评中选的课题不得少于本学科计划立项数量的2—3倍,以利复评有较充分的选择余地。初评落选课题应存档备案,中选课题交由学科规划小组进行复评。
第二十一条 由学科规划小组通过的评审结果,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课题评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保证立项课题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课题评审中要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其中,应用性研究课题一般不少于立项课题总数的60%。同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和对学科发展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一些重点、传统学科的“抢救”性研究课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课题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应优先立项。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申报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编著或一般性的译著;
2.教材编写和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以编纂丛书为目的;
4.“六五”至“九五”及“十五”规划2001年度规划中已立过项的选题,且此次申报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