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申报、评审办法

  2.文化部青年专项课题;
  3.文化部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为支持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艺术科研工作,“十五”期间,继续设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自筹经费课题。此类课题列入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由地方、有关部门或课题承担者自筹研究经费;所筹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此类课题的申报、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三章 课题立项原则

  第十二条 所选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课题立论根据充足,学术思想严谨,研究内容和攻关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其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和时间。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论文、研究报告须在1年内完成,专著须在2—3年内完成。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论文和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研究成果进行申报。

第四章 课题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工作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下属的各学科规划小组承担,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各级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书经资格审查后,分类送各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对跨学科的综合性课题,届时组成综合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先由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议。
  第二十条 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学科规划小组采取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学科规划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