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
度课题申报、评审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现根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题申报
第一条 凡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所提出的选题范围,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课题。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作为申报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划内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在京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和所有申报材料的分类整理工作。
第三条 自2002年12月24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24日,受理期限为三个月。受理期间,在京单位申请者可向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方单位申请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购《课题指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历年立项课题汇编》及本办法,每套收工本费20元(汇款时请在汇款单上写明所在地区邮政编码),由受理单位开具收据,并留作有关受理工作经费。
以上申报材料均同时在文化部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发布,需要者也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文化部网址:http:// www.mcprc.gov.cn;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上网后请点击“单列学科”栏目。
第四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并按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寄交课题申报受理部门。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本次评审。
申请人在报送申请书的同时,须通过邮局汇寄(或面交)评审补偿费(含计算机录入费)150元,由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作为委托受理单位具体负责办理收费、登记及开具收据等事宜。凡只寄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费的,一律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