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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债券分销或柜台销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二十七条 债券分销期间,投资人认购债券后,债券承销商应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账户类别办理相应分销过户手续,属于一级托管的,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结算公司逐笔办理分销过户;属于二级托管的,二级托管人直接通过其柜台系统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日终按规定格式向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发送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簿记系统据以办理承销商自营托管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承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所收到分销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予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行分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不违背为投资人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中央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的分销统计报告书。
  第三十条 发行人在发行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反馈书面的承销商缴款情况,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签发债券托管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就持有债券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托管人应为其提供过户服务。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通过柜台系统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将所持有债券质押给第三方时,托管人应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债券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向质权人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其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柜台系统办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以所持有债券办理清偿债务、赠与或遗产继承等业务,应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手续;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柜台系统办理手续;如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无托管账户,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应先开立托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丙类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以在结算代理人或代其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处查询账户余额情况,也可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二者查询结果应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立即到债券承销商处进一步核查。
  第三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一级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二、三)。

第五章 债券上市转托管

  第三十六条 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债券上市推荐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证监会批准该债券上市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托管申请;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二级托管人营业网点提出转托管申请,有关转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见附件四)执行。

第六章 债券兑付和付息

  第三十八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的15个自然日之前,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公告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刊登的公告文本应经中央结算公司认可。
  第三十九条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确认。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从债权登记日日终起对该券种停止办理过户。
  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中的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
  第四十一条 关于债券兑付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兑付和付息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五)。

第七章 服务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券承销商收取甲类托管账户维护费,费用标准参照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维护费标准执行,即人民币2000元/月/户,由账户持有人按季度上交中央结算公司,如债券承销商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也只按一个账户收取;通过债券承销商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暂时免交账户维护费,在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投资人暂时免交开户费。
  对不按时交费的托管账户持有人,中央结算公司将暂停为其办理新业务并不另通知。
  第四十三条 在簿记系统办理债券转让过户和非交易过户的,中央结算公司向过户双方收取过户手续费,过户费每笔按2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双方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柜台系统的相关费用由二级托管人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债券登记及兑付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六)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均以法人的名义办理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业务,法人可以授权经办人或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手续,但都视同其法人办理,并由法人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有以下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的,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料和数据依法向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报告,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其业务资格,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的以下违规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超冒发行债券,为自己或他人融资的;
  (二)不如实为投资人记载债权;篡改和销毁债券柜台系统账务数据记录的;
  (三)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二级托管业务的;
  (五)卖空债券,出具虚假债券托管证明的;
  (六)没有客户委托,而擅自操作债券持有人的账户,或不如实按债券持有人的指令操作的;
  (七)挪用投资人债券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每只债券发行前,债券承销商应将本规则和本规则附件所列的业务规程、操作细则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投资人,提供给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上述规则、规程、细则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相一致,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其引发的问题由债券承销商负全部责任。本规则和相关规程、细则有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第一条 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债券托管采用一级托管和两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
  第四条 债券承销商、债券投资人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第三章的规定选择确定托管账户开立类型。
  第五条 债券承销商开立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
  (五)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式二);
  (六)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格式见附式三);
  第六条 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的债券承销商按本规程规定重新办理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的开户手续。新账户开立后,原自营业务转到新开立的甲类托管账户办理,原账户停止使用。
  第七条 金融性机构投资人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按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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