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内部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职业、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集团公司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每两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