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下载。
第五条 认定机构审查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审核认定机构提出的初选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联合发文确定,并向认定的企业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第七条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应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