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双向规范”原则。信访活动是互动、双向的过程,既包含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活动,又包含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双向规范”强调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的双方,既要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信访人有依法信访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法律律禁止的方式和行为,要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信访秩序。各级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要权责统一,对其行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
新
《条例》在总结信访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信访工作指导原则和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即: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信访事项办理制度;维护信访秩序制度;法律责任制度。
五、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领导下访制度;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等。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信访秩序,协调联动处置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负责并接受监督。
2、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
《条例》赋予的基本职责。一是要切实履行
《条例》赋予的六项职责,切实行使
《条例》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二是要为同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制度。四是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六、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
《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按照总则中提出的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人在当地查询所提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