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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

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指导各地正确理解、全面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转变观念、理清思路、明确任务,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信访局拟定了《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请各地各部门根据要点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统一思想,把握原则,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贯彻实施《条例》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修订《条例》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落实“五个坚持”
  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宪法的有关原则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主要从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四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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