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及地、县两级农业部门推荐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的审查,并对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的做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
第八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通过对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评审,对产地复查换证申请做出终审结论。
(一)符合换证条件的,重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和补充相应材料。
第九条 新换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复查换证手续。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复查换证的产地目录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将备案的产地认定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鼓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产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