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监督,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委属各高校及委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对其管理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委属事业单位财经管理,并为有关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干部管理。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委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委属事业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