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2)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可以邀请驻厂(所)军代表参加。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介绍现场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简要说明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
(二)专家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工作过程中,申请单位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三)审查过程中遇有实际情况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不符时,审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作详细记录;
(四)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3);
(五)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应当开会交流情况;
(六)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驻厂(所)军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可以中止审查工作,并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审查的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后,应当作出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
(一)审查的简要过程;
(二)对《许可证申请书》有不符合事实或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情况做出审查意见;
(四)对能否向申请单位发放许可证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