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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率=-------- 
          4
        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1.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2.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净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率=---------
           4
        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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