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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防疫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运洋运输企业船舶护航武器购置器,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
  六、实行“价税分流”办法的企业应按含税价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七、工业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的确认,按照新制度进行核算,缴纳流转税暂按原办法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八、铁路运输企业的保价运输收入、客货服务基金收入、堵漏保收收入以及航运企业的旅客保险收入计入营运收入,有关支出直接计入营运成本。
  港口企业的速遣收入计入装卸收入,其滞延费用及有关速遣支出计入装卸成本。实行新制度前的速遣奖结余转入流动负债。
  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劳务收入等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支结余转入利润总额;如为赤字,冲抵利润总额,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分期冲抵利润总额。
  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的手续费以及港口企业代征港口建设费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水泥企业逾期未退的水泥纸袋押金收入,50%上缴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其余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反映。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在承租期满前,其风险保证金应单独反映。承租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一、新制度执行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各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不得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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