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实施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请示
((93)财商字第178号)
国务院: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9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发〔1993〕12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送请审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附件:
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代拟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9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发〔1993〕12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发展粮食流通,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一九九三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论是否已放开粮食购销价格)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地(市)、县如何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即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筹集。其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在三年内减少下来的粮食加价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减少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以及地方的其他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