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则
4.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4.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4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5 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五年修订一次。
5.标桩、标牌
5.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动物主要栖息地、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
5.2 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桩、标牌,指示性标牌,限制性标牌,公共设施性标牌,解说性标牌等。
区界性标桩、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位置。
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便寻找目标。
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规则,提示人们注意,控制人们活动和行动。
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
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
5.3 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功能分区区界,应设置区界性标桩,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m-1000m,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
5.4 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在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应设置区界性标牌。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境界标牌,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其它标牌根据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
5.5 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应注明英文。
5.6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