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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的指标适用范围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在岗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二、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办理“农转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计划生育政策,胜任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统计等业务中的某一项工作。
  (二)年龄二十五岁以上,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八年以上,或在老、少、边、穷等艰苦地区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并愿意继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在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在边远山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四)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能完成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指标。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过计划生育系统半年以上培训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称号者,可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考虑。
 三、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所需指标,由各地计划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内统筹安排;地方管理部门根据当地计划部门安排的“农转非”指标计划,组织考试、考核,经地(市)人事部门审核,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审批,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四、为了使有限的“农转非”指标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与“农转非”人员签订协议,规定“农转非”后在计划生育系统继续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在此期间,除提拔使用外,不得调离。
  (二)计划生育系统“农转非”的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要实行指标、对象公开,考试、考核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公    安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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