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为鼓励配额商品新品种的开发,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外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配额招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本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的配额,须报当地外经贸委或其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据其立项审批时批准的合同、实际生产能力及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其配额。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同上。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定而又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高、信誉好;
2.开发新品种出口成绩显著,效益和对外信誉好;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将按多占配额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度配额并通报批评。对超配额发证或无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酌情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发证权。
2.对售价低于协调价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相应商品下年度配额。
3.对私自更改、伪造倒卖出口许可证者,依法从严惩处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对逃避配额管理,以各种名义冲击实行配额的国家和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对违反本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将根据
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力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外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