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机构应将贷款逾期天数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各机构在贷款审核发放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五、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对于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等信贷类资产和有关表外业务,各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特征、历史损失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水平测算实际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各机构可知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将统—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
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另外,各机构还应充分关注抵债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抵债资产的评估至少应—年进行一次,当资产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时应在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各机构应按照《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的要求对各类信贷类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并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银监会。未按规定上报计提及核销规划、不良贷款处置计划,或未按规划提足损失准备,或对2001年以来新发生贷款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3年起在核算利润时,应扣除应提未提损失准备;当年利润不足以扣除的,不得在账面上反映利润。
未能按《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在五年内完成分年计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财政部说明原因并同时报送银监会。
七、各机构应通过完善五级分类制度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根据《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统一、可行的贷款分类细则、操作程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逐步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调整内部激励考核体系;改进贷款的发放和评估系统,坚决遏制新的不良资产形成;细化对五级分类工作人员分级培训方案,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知识的考核;保证五级分类制度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