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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健全加工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意见

  (二)完善委托检验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积极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确实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要实行委托检验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代为检测;要督促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严把进货关,严格从开展日常检测的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厂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生产企业进货,对感官可疑的食品要及时送检;对不能按要求执行委托检测制度的企业,要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三)完善食品安全定点检测网络。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检测力量和资源,分别确定国家、省、地、县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省级定点检测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地、县级定点检测机构通过同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和能力。
  2.设有独立的检测室(区),水、电、气等配套齐全,环境整洁卫生。
  3.具备《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其性能满足对蔬菜、肉类、水产品、豆制品等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要求,仪器设备检出限须达到检测项目指标的要求。
  4.按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实际管理经验,检测技术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并熟练掌握相关检测技术,实际操作能力强,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人数应不低于检测技术人员总数的20%。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国家级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主要设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承担大中城市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和全国性普查工作,经审定合格授予“商务部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格。省、地、县级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由所在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抽检制度,委托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抽检,加强对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监测。
  三、流通、加工领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一)检测标准
  流通、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要依据《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有关检测技术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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