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实施单位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三十八条 实施单位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合格资料。
第四十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七),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四十一条 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九章 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第四十二条 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八。
第四十三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以函审为主。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成果报告评审和审查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 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审查单位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
第四十七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送组织审查单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