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评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五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通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债权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第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五类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于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 使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
(二)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
(三)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
(四)资产的担保;
(五)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