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设立中国环境大使有关事宜的通告
(环函[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更好地向全社会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制,总局特设立“中国环境大使”荣誉称号。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受总局委托,设立“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对“中国环境大使”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环境大使选聘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
(二)在自身领域有较高成就,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公众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履行“中国环境大使”的义务与职责;
(四)“中国环境大使”不受国别、种族、年龄、职业的限制。
二、中国环境大使的产生方法
(一)候选人的推荐。每届“中国环境大使”候选人的推荐采取本人所属系统推荐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推荐一次,自前一任“中国环境大使”任期届满前180日开始,须在前一任“中国环境大使”任期届满前60日完成。推荐材料由“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负责汇总;
(二)候选人的调查与评估。“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负责候选人的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政治方面、专业方面、公众形象、单位意见及个人意见等;
(三)候选人名单的报批。“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在完成调查与评估后,将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报总局批准。
三、中国环境大使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形象,主动开展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总局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告知并获准许;
(四)不得利用“中国环境大使”身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四、中国环境大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