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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为了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2002、200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
  (一)未参加2002或2003年任何一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补足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后,才能参加年检(见《通知》);
  (二)如果持证人员2002至2003连续两年未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的规定,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若需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关于年检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持证人员未发生变更事项的,只填写《年检表》;
  (二)持证人员如有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发生变更的,需填写《年检表》并提供变更后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复印件(原件由各部门审核);
  (三)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更名的:
  1、会计人员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发生工作变动的,除填写《年检表》外,还需填写《变更登记表》,不需提交2张1寸标准彩色照片。
  2、会计人员在本部门和本系统内部发生工作变动或单位更名的,只填写《年检表》,并在《年检表》中“原单位全称”和“现单位全称”栏写明。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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