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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五、第六期金融债券的函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承销额,承销量为承销商认定的承销额的50%。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投标单位、利率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期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4月12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4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4月13日―4月1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4月1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4月19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4月20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5%,无兑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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