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色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具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
2.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中成效显著。
3.本单位、本部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采取由所在单位职工推选,职工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的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党委审定的方式进行。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对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组织考察,并经党委(党组)审核后上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各中央企业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时,要结合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具有时代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把评选的重点放到生产经营科研一线,面向职工,面向基层单位和班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二级子企业以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特别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可以不受名额限制,此次评选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由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按照择优的原则评定,确保先进的质量。
(三)推荐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由所在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推荐的劳动模范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先进集体附5寸不同内容的彩照4张,同时各撰写3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一式5份,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的个人和集体,由其所在单位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评选出的单位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在中央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事迹。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