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32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企业在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强化科学管理、实现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突破,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大幅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团结奉献、诚实劳动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促进中央企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再立新功,人事部、国资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现将2004年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在职职工。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的基层单位和班组。
(二)表彰名额。
劳动模范600名,先进集体200个。此次评选采取差额方式分配名额(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敬业爱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扭亏脱困、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者。
2.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贡献者。
3.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
4.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5.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6.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有重大贡献者。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