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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股金管理

  (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十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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