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了加强对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的管理,切实控制结算风险,确保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现就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参与机构应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办理债券回购业务时必须拥有足额债券或资金,严禁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债券回购业务量过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将进行重点监控,并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限制结算备付金划款、要求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结算参与机构已做回购登记或托管用于回购的债券,作为其偿还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对质押券进行处分。
四、结算参与机构因故导致质押券不足(以下称“欠库”)的,本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欠库发生日(T日)的次一工作日(T+1日)实施欠库扣款,并在欠库扣款期间按日向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当日欠库扣款金额×1‰。其中:“每日”均含法定节假日。
2、如在回购期间补足欠库头寸的,本公司归还暂扣款项。
3、如在回购期间未能补足欠库头寸的,在到期购回结算时,本公司以所扣款项冲抵其应偿还的到期购回款;不足冲抵的,本公司将继续追索。
五、债券回购到期日(T日),对出现应付资金违约的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有权将不低于该结算参与机构违约交收等值金额的证券,过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同时,按本公司相关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机构进行处罚。具体按以下程序处理:
1、按下列公式收取透支款项利息和违约金:每日透支款项利息=资金交收账户当日透支金额×结算备付金适用的存款利率;每日违约金=资金交收账户当日透支金额×1‰。其中:“每日”均含法定节假日。